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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不可取 当心触法后悔迟
发布时间:2023-01-0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10

为方便与他人签订合同,朱某利欲熏心,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经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日,被告人朱某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朱某是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所在的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2月初,朱某在网上看到淄博某纸业有限公司有一个烟囱需要拆迁的信息,便联系该公司,希望能够承揽到该拆迁业务。然而,烟囱拆迁属于高耸建筑特种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朱某的建筑公司并不具备该资质。为顺利接下这单生意,他动起了“歪脑筋”,意图通过伪造相关资质来欺骗企业签订合同。

3月,朱某通过街边小广告找人伪造了刻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字样的印章一枚,准备用该印章伪造施工资质。当他携带该印章准备从淄博北站进站乘车时,被铁路民警查获归案。

5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朱某伪造的印章并未实际使用,且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经审理,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表示:“对自己当初的一时冲动感到非常后悔,我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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